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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下状况,公司拖欠员工(2019年7月份8月份)两个工资没发,无书面通知说什么时候发工资,在9月1

现如下状况,公司拖欠员工(2019年7月份8月份)两个工资没发,无书面通知说什么时候发工资,在9月1日所有员工未知情的情况下发出遣散解雇劳动合同通知书(已盖公司公章),如今总部公司派总部总经理代表总公司与我们协商,协商当中总部公司代表态度语气恶劣,有恶意拖欠工资现象(说可以调用外面资金)但是按劳动我们应有的工龄赔偿款以及代通知金总部公司拒绝支付,甚至拒绝支付拖欠的工资,现总部公司代表说收回解雇通知书(原件被带走复印件我们有),但解雇通知书日期是2019年9月2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已经过时间了是否可以收回,还是已经起了法律效应,可以不做交接不上班了。
提问时间: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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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向劳动监察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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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申请劳动仲裁提交的是遣散通知书的复印件,原件已被总部公司代表拿走,复印件是否有用是否已经起了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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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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