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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时,劳动报酬一栏:月工资以不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甲乙双方没有对工资进行其他约定。几

劳动合同签订时,劳动报酬一栏:月工资以不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甲乙双方没有对工资进行其他约定。几年来,每月的工资都是实领工资5000元。现公司以经营困难等理由,在未征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将本人月实领工资降低到3000元,并连续三个月按此发放职工劳动报酬。请问:     1、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每月的实领工资5000元是否可认为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劳动合同中月工资不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合同变更的认可? 2、公司单方面调整实发工资至3000元,是否是实际履行合同中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需要双方同意和认可的是吗?这种行为是否违法?3、公司这样能否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提问时间: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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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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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具体按要点说明一下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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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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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合同中月工资以不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是否可理解为对工资约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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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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