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写有:1、 月工资以不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空白。
劳动合同中写有:1、 月工资以不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空白。现公司以经营困难等理由,在未征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将本人实领工资从5000元降低到3000元,并连续三个月按此发放职工劳动报酬。 请问:1、公司认为只要不低于所签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就可行。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2、公司这样能否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本人原5000元实领工资有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是否构成实际工资?实际工资是否可成为双方对工资额的合同约定?4、劳动合同中不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是否可成为降工资依据?请您给予回复,并具体说明理由!谢谢
提问时间: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