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2009年集资盖房,交了10万元。2011年第二次交房钱,便加价了6万卖给乙方(非单位职工)。
我单位2009年集资盖房,交了10万元。2011年第二次交房钱,便加价了6万卖给乙方(非单位职工)。后乙方交完余款。双方合同的定:该楼房所有权归买乙方享用,今后所有单位对住宅的优惠政策(水,电,暖,物业费等)归乙方享用。双方未尽事直,双方另友好协商。但我单位用集资的钱盖了家属楼和临街门市楼。盖好后临街市楼没有卖掉,2015年后单位出租2018年租金每户分的2000元。该楼还未办理房产证。单位让新住户和原卖房户协商钱的归属,但乙方没有协商直接将钱领走。1、该钱及以后卖掉门市楼的钱归谁?2、该钱是否为单位福利?3、我认为该钱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是否正确?
提问时间: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