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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认定虚列拆迁项目(钢架大棚),又讲扣除成本实际收益60万左右(属于证据不确实),明显属于混淆概念

中院认定虚列拆迁项目(钢架大棚),又讲扣除成本实际收益60万左右(属于证据不确实),明显属于混淆概念。即使是贪污钢架大棚,则应明确虚列多少只钢架大棚放在张小美名下?评估价又是多少?总共虚列钢架大棚价值应为多少?现公诉人从评估报告得出的6***元已被中院排除。中院认定为1***元(46与3300也没经过质证)。首先是与事实不符。其中46只明显不对(之前有拆除,另二份评估报告,中院也认可均不具有客观性,则拆迁调查清点的数据客观性可疑),3300元/只是2000年购买的价格,2011年早己达到报废,(目录中也没有具体单价)常理也可知怎么会为十一年前价格?其次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原则。
提问时间: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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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于中院的二审判决不服,可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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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诉到中院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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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是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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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向省高院申诉一次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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