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钢架大棚购置于2000年,国家标准使用寿命8-10年,至2011年使用已达11年,按国标早已超过报
①钢架大棚购置于2000年,国家标准使用寿命8-10年,至2011年使用已达11年,按国标早已超过报废期仅剩残值,二审按当初钢架大棚购置价3300元/个无依据。②二审判决书14页第一行至第二行“2011年,经拆迁调查清点,钢架大棚数量为46只(个)。”与2000年购买钢架大棚55个,2005年拆迁拆除15个,2010年“拔棚调田”10个,后又拆除5个的事实不符,与第三方航拍图证实在田钢架大棚数量完全不相符。③二审认可“经扣除种植投入成本实际获益60万左右;……虚列拆迁钢架大棚不低于15.18万元”明显不对。蔬菜成本与实际获益比不低于2:8,按照二审的说法张小美补偿款应为87.18万元.
提问时间:2021-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