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元旦1天;春节10天,从农历腊月二十八至正月初七,放假10天,其中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为国家法定假日,其它时间为公司规定福利休假;清明1天;
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端午1天;中秋1天;国庆节3天;国际三八妇女节半天;3月8日女性员工放假半天,原则上当日休完;生日休假半天,员工生日当天休假
半天,原则上当日休完。
d.
事假连续超过一个月的,由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与员工确认是否继续办理社保。若继续办理,则由员工垫付事假期间的社保费用全额(含公司需支付部
分);若自愿终止办理,则由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填写《社保异动月报表》(见《员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停保手续办理。
e. 员工病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护理假、哺乳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事假处理。
4. 病假
(1) 请假程序。员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经医生诊断需休息的,应持公司医院(医务室)出具的病假证明或提供经公司医院(医务室)审核确认的县、市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填写《请假申请单》,具体参照事假请假程序办理。
(2) 员工休病假需提前请假,如因突发疾病不能提前请假的需于病假当天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并于返岗后2个工作日内持医院的病休证明向部门负责人申请补假。
(3) 病假天数依据公司医院(医务室)出具的病假证明或经公司医院(医务室)审核确认的县、市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建议病假天数,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审核确定。
(4) 薪资待遇
a. 病假 1个 月以内, 根据员工病假天数按员工月基本收入标准的60%计发,扣发病假期间与考勤挂钩的补贴。但如发放薪资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b.
病假1个月满仍未痊愈者,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再给予其2-23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期间停发其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及与考核挂钩
的补贴,但根据实际情况可发放一定数额的疾病救济金,但当疾病救济金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疾病救济金标准见下
表:
本单位工作年限(年)
|
5年以下
|
5-9
|
10-14
|
15-19
|
20以上
|
医疗期时间(月)
|
2
|
5
|
11
|
17
|
23
|
疾病救济金标准
|
60%月基本收入
|
50%月基本收入
|
40%月基本收入
|
当地最低月工资
|
当地最低月工资80%
|
c. 员工月内病假达到20天及以上的,取消年终当月年终绩效奖。
(5) 相关规定
a.
公司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
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办理退休、退职条件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试用期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
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或医疗期超过1个月,依照《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b.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依照《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c. 病假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计算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d. 员工上班期间需到公司医院(医务室)看病的,应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但一般不超过半日,此期间不按病假处理,视为出勤。
5. 婚假
(1) 达到国家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的员工结婚可享受3天的婚假;
(2) 达到国家晚婚年龄(男25岁,女23岁)的员工结婚可享受18天的晚婚假;
(3) 员工再婚不享受晚婚假,但可享受3天的婚假;
(4) 员工子女结婚可享受1天假期;
(5)
请假程序。员工须凭结婚证原件提前10个工作日向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提出休假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具体参照事假请假程序办理。如
有特殊情况,在请假前不能提供结婚证明的,可以事先说明,待休假返司后一个星期内提供其结婚证明,休假期间方可按婚假处理,如仍不能提供结婚证明的,休假
期间按事假处理。
(6) 薪资待遇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7)
员工在公司受雇用期间,达到国家法定婚龄办理登记结婚的,可享受婚假,且只可享受一次婚假,并限结婚注册登记一年内有效;婚假应一次性连续休完,未经批
准,不得分期休假;婚假期间公司要求员工上班的,所占用的休假时间,应安排员工在年度内另行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则提前上班时间按加班处理,年终按日固
定工资的1倍补发加班工资。
6. 丧假
(1) 员工配偶、(养)父母、(养)子女,岳父母、公婆丧亡,可获3天丧假;
(2) 员工本人及配偶的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姐妹丧亡,可获2天丧假。
(3)请假程序。员工应向部门负责人提出请假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具体参照事假请假程序办理。如遇特殊情况,员工未能事先请假,要于请假当日告知部门负责人,并于返岗后2天内进行补假。
(4 ) 丧假期间薪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5) 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应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往返路费不予报销。
7.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1)
产假。女性员工正常生育给予90天产假(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的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
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的,增加30天的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符合以上多项条件的,按单项最长假期
计算,不予累加。
(2) 护理假。男性员工配偶正常分娩,给予3天护理假;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3) 计划生育假。根据医生出具休假证明及公司《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确定休假时间。
(4) 请假程序。员工请休产假或计划生育假应持医院提供的有效证明向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提出休假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具体参照事假请假程序办理。如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前提供医院证明的,可于返岗后一周内予以补交。
(5) 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期间薪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6) 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公司要求员工上班的,所占用的休假时间,应安排员工在年度内另行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则提前上班时间按加班处理,年终按日固定工资的1倍补发加班工资。
8. 工伤假
(1)请假程序。
员工因工负伤或致残,员工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相关部门)提交县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提供的《工伤鉴定》结果,
经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确认不能出勤的,填写《请假申请表》,具体按事假请假程序办理。如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前提供医院证明的,可于返岗后一个月内予以补
交。
(2) 工伤员工停工接受工伤治疗期间,根据其月基本收入标准由所在公司按月支付,不计发与考勤挂钩的补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其它相关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9. 带薪年休假
(1) 员工工龄满足一定年限后,从次年起给予不同天数的带薪年休假, 员工有公司规定的相关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具体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 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符合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填写《请假申请单》,经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休假,具体参照事假请假程序办理。
(4) 为保证公司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个人申请和工作具体情况,由部门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允许跨年度安排。
(5)
年休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薪资根据休假天数按月基本收入标准计发。员工在当年度内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假并经部门及相关领导审核同意的,公司在当年度末根据
其未休完的天数按照月基本收入标准给予补发。员工离职前,未休或未休完的年休假,公司不再予以安排补休或补偿。
10. 路程假
(1) 员工因春节探亲或丧假,根据路程远近和选择的交通工具不同,还给予相应的路程假,路程假长短根据路途所需时间确定。距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600公里以内,给予1天往返路程假;距公司所在地600公里以上,给予2-4天往返路程假。
(2)员工因春节探亲给予的路程假按正常出勤;因丧假给予的路程假,按丧假计发薪资。
11.哺乳假
(1)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工作日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工作日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2) 女员工请哺乳假应持医院提供的出生证明或户口薄等有效证明,向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提出哺乳假的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总审核,并报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审核。
(3)女员工哺乳时间视为正常出勤,享受公司规定的薪资待遇。
12.病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护理假、工伤假等休假期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考勤管理
1. 考勤周期
各公司应按月规定考勤周期,其起止时间可根据各公司实际情况,由各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自行确定。
2. 考勤记录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日常管理。考勤员每日须认真、及时、准确、完整地在《考勤异动情况登记表》上记载本部门员工考勤异常情况;考勤员须在
每月的第3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上月《考勤异动情况登记表》、《考勤统计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至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并领取当月《考勤异动情况
登记表》(公司统一印制并加盖人力资源部公章视为有效)。
3. 考勤监督检查
(1) 各公司劳动纪律检查列入员工六项基本行为规范检查范围,领导巡视小组负责对所在公司的劳动纪律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上班工作纪律、员工出勤情况、员工上下班打卡情况等。检查结果经与违规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
(2) 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门考勤的管理,加强对员工出勤、上下班打卡的监督和检查。
4. 考勤管理考核
(1) 以下属于考勤违规行为:
a. 部门考勤员不按时报送考勤报表。
b. 考勤报表不准确。
c.
考勤报表缺表、缺项或签字不完整。考勤报表缺表、缺项指《考勤统计表》应填写项目未填写的;应与《考勤统计表》一并报送的《考勤异动情况登记表》、《加班
申请表》、《请假申请单》、《出差申请单》、《病休证明》、有效病情诊断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工伤鉴定等未报送的。
d. 考勤报表信息虚假、瞒报。
e. 员工出勤不打卡、代打卡、外出办事未打卡又不办理异动手续的。
(2) 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每月末统计各部门考勤违规行为,将各部门考勤管理工作纳入部门月度考核和考勤员的月度考核。考核标准按所在公司绩效管理办法或考核细则规定执行。
(3)
有“考勤报表信息虚假、瞒报”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扣除该考勤员和部门负责人一天薪资,两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经法务监察
部门调查,视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等处分;有“员工出勤不打卡、代打卡、外出办事未打卡又不办理异动手续的”违规行为的员工按其月基本收入
标准扣罚半天工资,两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经法务监察部门调查,视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等处分。
◆ 考勤记录存档
每考勤周期末,各部门需以书面形式将以下资料交送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