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职工考勤和请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
第三条 本公司采用每周五天工作制。管理人员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生产人员白班为8时30分至15时30分;二班为15时30分至22时30份。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总经理办公室另行通知。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为休息日。
第四条 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第五条 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每发现一次给予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罚款50元的处罚。
第六条 公司每天安排人员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据此核发全勤奖金及填报员工考核表。
第七条 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八条 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九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 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全勤奖金50%,达五次者扣发100%全勤奖金,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勤奖金,并给予警告处分 ,每月累计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处分,无故旷工达1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二条 员
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出差须报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工作紧急
无法向总经理或董事长请假时,须在总经理办公室备案,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凡
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金,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100元。
第十四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公假及特别假。
第十五条 假期的核准权限为:
1、副经理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部门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分管副总经理核准。
2、部门经理,假期3天内由副总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核准。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开,否则以矿工论处。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09年11月2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