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权益
我主张的赔偿哪些一定能得到法律支持,哪些不能?
我主张的赔偿哪些一定能得到法律支持,哪些不能?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我于2008年10约月5日在通化市欧亚商场购买了一台三星对开冰箱和一台康佳47英寸液晶电视,我全额付款后,商场给我开了发票和《欧亚家电电讯统一配送专用票》。配送单上明确标注冰箱10月8日送货,电视10月中旬送货。10月8日冰箱送到,我当场验货,发现冰箱背板上多处凹陷,且冰箱门上截面三四处硬划伤,于是拒绝收货,并通知商场换货。10月13日三星售后人员上门鉴定后给出具退换货鉴定单,我亲自把此鉴定单送交商场吴经理,要求商场换货,此后多次去与商场协商要求尽快送货,商场以无货、长春总店管进货人员去香港旅游结婚为由一直未送货。康佳47英寸液晶电视属于商场负卖,库存无货,却承诺10月中旬送货,截止11月4日,本人去欧亚商场,提出因为商场违约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时,两件商品商场还没有货。
商场没有按约定时间送货,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损失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本人要求商场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具体如下:
截止11月4日液晶电视未送货(商场尚未组织到货源,典型负卖),我要求商场退还货款并赔偿如下损失:
康佳液晶电视:实际付款金额:10700.00元
1.耽误十一期间优惠采购损失(差价):
现市场价格13999.00元
13999.00-10700.00=3299.00元
注:此条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中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2.多次前往商场催促送(换)货车费及电话费等约200.00元
3.耽误婚期,引发精神损害补偿:2000.00元
4.误工费:200x12=2400.00元(2次在家等候送货,3次在家等候售后上门鉴定,5次以上去欧亚催促送(换、退)货,2次去消协维权,多次去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咨询)
注:误工费是商场未按约定时间送到货物,本人退换货及维权过程中产生的。
合计:7899.00元
电视总计退款:10700.00+8969=18599.00元
购买冰箱实际付款金额:11600.00元
1.耽误十一期间优惠采购损失(价格差):
现市场价格14500.00元
14500.00-11600.00=2900.00元
注:此条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中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2.多次前往商场催促送(换)货车费及电话费等约200.00元
3.耽误婚期,引发精神损害补偿:2000.00元
4.冰箱保管费:
注:根据《合同法》第133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欧亚商场于2008年10月8日送来的冰箱,由于产品有缺陷我已拒收,也就相当于“标的物未交付”,那么冰箱的所有权并未转移,此冰箱尚属欧亚商场。
商场长时间把如此贵重且体积庞大物品存放我家中,我要收取保管费的。
11600.00元x1%(家电保管费率)x31(天)=3596.00元 (天数要按商场赔偿完毕后取走冰箱时间计算)
5.误工费:200x12=2400.00元(2次在家等候送货,3次在家等候售后上门鉴定,5次以上去欧亚催促送(换、退)货,多次去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咨询)
合计:11096.00元
冰箱总计退款:11600.00+11096.00=22696.00元
利息:待定
本人要求两件商品总计赔偿现金:41295.00+利息
终上所述,我请求消费者协会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两件商品要求欧亚商场退还货款并赔偿现金总计:41295.00+利息。
投诉人:xxx
2008年11 月 9 日
哪位好心人帮我看看,我主张的赔偿哪些一定能得到法律支持,哪些不能?赔偿金额计算上有什么错误?谢谢详细解答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397657……(吉林-通化)
提问时间:2008-11-13 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