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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老板不簽合同,還要求等到有人接替才能走

老板不簽合同,還要求等到有人接替才能走 我女兒是09年6月16日去一家私企上班。到現在沒有簽合同。勞動手冊是09年7月2日拿到的,金是10年2月份加的。【這個月才加】。女兒曾在09年7月2日和9月16日分別兩次提出要簽合同老板以各種理由不簽。沒有辦法的情況下,女兒在2月22日給老板發了郵件要解除勞動關系。并且要求支付每月兩倍工資和補交社會保險金,但是老板的回答是:【我们一直希望你通过努力达到胜任你承担的工作,早日签署劳动合同。但你每月都发现有重大的错误行为,你是清楚的。所以不得以延缓签署劳动合同,也和你谈了。在当时你要是真的不同意,应当告诉我们或提出解除聘任关系】。现在我正式通知你:我们会同意你辞职但必需找好接替你工作的人因而不致于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行。今天我已让你联系有关的院校,希望你积极配合寻找合适人选以便顺利完成工作移交过程】。這種說法對嗎?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李力力(上海)
提问时间:2010-03-01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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