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
是否属于变相辞退?
是否属于变相辞退? 我2003年3月份在河南一家食品公司在吉林省从事销售工作,到现在已是第十年了,直到2006年公司才给我缴纳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2010年才缴纳住房公积金。前期多次申请公司人事部门以我未满3年不予办理。而劳动合同还是在新劳动法颁布后才签订的,签订的期限是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工作地点是公司规划上的东北大区(辽宁、吉林、黑龙江)。2012年4月9日,公司市场部经理以吉林区域销售业绩不好人员超标为由调我到宁蒙区(宁夏、内蒙古)工作,同时公司人事部门给我发邮件让我填调岗申请。其实我清楚:说吉林人员超标可是还在招进来2名新来领导的朋友,说业绩不好是因为公司上任区域经理拖欠客户费用不予兑现,而上级主管领导又对手续齐全的市场费用不予承认造成的。他们知道调我去宁蒙区我不会去的,我已是近40岁的人了,家在吉林,孩子才刚上幼儿园,家里的所有事都完全依靠妻子打理。他们只是以此种方式逼我主动辞职,我手里有两份证据能证明我的判断。请问律师:
1、我是否可以向公司申请补缴2003-2009年未交部分五险一金?
2、我是否可以拒绝到宁蒙工作,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3、如果公司继续坚持调动我,我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给与赔偿?我可以申请那些赔偿?
以上问题请给与详解,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青青苹果树(河南-郑州)
提问时间:2012-04-12 0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