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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这样处理案件是否合理?

这样处理案件是否合理? A某和B某殴打C某,后C某报案,公安派出所受理了此案,并且经过调查,证据确凿,证实A某和B某的确有违法事实,后受理此案的派出所做出以下处罚决定,A某行政拘留7天,并罚二百元人民币,B某行政拘留5天,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科同意,且同时批准。但是受理此案的公安派出所只执行A某(已经执行完,从拘留所出来了),并没有执行B某,只是给出的理由是待三个月后再执行B某!
但是B某均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执行的情形,而公安派出所却不执行,请问这样是否合法?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zhangz……(广西-钦州)
提问时间:2011-12-21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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