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关于出租屋的电费收缴
关于出租屋的电费收缴 本人有出租几间房屋,其中大部分租给一家茶馆,和茶馆的法定代表签了租赁合同,因是属于工业用电,电价有高峰,低峰的价格,所以取了近中间价作为茶馆支付给我们的电价单价,但此单价未在合同中写明,也没有具体交付日期,只写到要一月一交,按时支付.
茶馆要求拿当月发票给他们,才能给我们电费,但这样的话需要我们提前垫付,另外,发票是供电局开给我们的(总的),他们的用电只是其中一部分,我们提出开收款单据给他们,但是他们一定要发票,否则就不付电费,去找他们商量,他们推来推去(3个人合资的)请问这样的话,我可以强行断电吗??
该茶馆开张两月后,发现分电表和总电表不统一,两月时间,我们自己垫付了6000元的差额.
之后百般要求才更换了茶馆的电表,现差额基本没了,换下的电表已经被茶馆拿走,这部分的钱我们可以要回吗??怎样要??
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shengj(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09-11-23 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