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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械的认定和收缴

关于警械的认定和收缴 您好。

    我从广州搭乘长途汽车回北海,携带了一根甩棍用于防身,在过安检的时候被没收。我查询了资料,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甩棍属于警械。
    
    甩棍不属于管制刀具,我的甩棍上没有任何标志,无法证明甩棍是警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核武器条例》似乎也没有声明伸缩棍就是警棍。

    那么工作人员没收是否合法?有什么法律依据?
  
    况且没收合法,但“三品”中没有明确指出甩棍为危险品,我请求工作人员让我通知亲属将其带回,但工作人员没有给予理由便强行没收,这样做是否合理?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ghebn(广西-北海)
提问时间:2011-08-04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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