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这样对吗?劳动者怎样维权?谢谢!
用人单位这样对吗?劳动者怎样维权?谢谢! 我在杭州一家教育咨询公司签订合同上班后,公司以人事不好管委托杭州一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宁波分公司和我们重新签了劳动合同在教育咨询公司任授课老师继续上班,合同劳动报酬第1条约定月基本工资1300,第5条约定:如乙方在工作中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根据损失情况,扣发乙方当月的部分或全部奖金(课时费2700,教学质量考核1000)还要求我在岗位工作满10个月,否则按当时学生人数学费总额的50%赔偿甲方。条款很苛刻,可我认真教学,细心对待每个学员,博得学员好品,单位也私下问过学员。从7月上班至今4个月,用人单位只在9月给我发了7月的工资4802圆(因我请了一天事假,扣了我192圆)后来以没钱,外面的钱没收回来,等种种借口拖欠我3个月工资至今,上月底我书面向二家公司告明情况,如不发全我所有工资我就停课和依法解除老动合同,单位反说我教的不好,只愿给我发1300的基本工资并要我签字,我没有签拿,还扬言发这个工资要给他干一年,不然要赔偿!请问单位这样做法合法发吗?我不做下去会赔偿吗?我只有学员签字的每天授课记录,和每个学员对我教学的品价的证据,我能要回我应得的工资和与这家无良的公司解除合同关系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ulong……(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09-11-02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