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关于事业单位自动离职
关于事业单位自动离职 1999年8月大学毕业时,与某县中学(事业单位)签定3年合同,户口也随之转到该学校的集体户口上。2001年8月因工资低递交辞职申请,未批,我就离开,工资也随之停发,该单位也停止帮我交纳社保,医疗及住房公积金。
后来听原来的同事说,当地教委将档案卡住不放。
之后我回过单位几次。
2009年7月我打电话问教委,想将档案转到人才中心。当地教委说后来给我按自动离职处理,我的档案可以拿走。我问需要支付多少违约金,他们答说不用支付。
现在人才中心因我的档案中有“自动离职”的红头文件,不能接收我的档案。
请问:
1)单位未向我传达“自动离职”文件(我一直与原单位同事保持联系,也曾发过信息给该学校校长,可以说他们有我的联系方式,最低档案里有我的籍贯,里面是我父母的地址)此自动离职是否成立?
2)若自动离职成立,该单位是否应为我做出经济补偿?
3)若自动离职不成立,请问法律依据是什么?单位是否应该帮我补交2001年至今的一切保险及公积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uincy……(河南)
提问时间:2009-10-26 0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