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是。不过这1000元,老板应当向小姐主张。
追问:
朱律师,
麻烦你跟我说清楚一点,因为我那朋友性格比较暴躁.
说不定,晚了的话, 就会出人命了,他是准备豁出去跟那个发廊的老板对着干了 还说要把他手筋脚筋挑断.
回答:答:老板垫付的钱,应当由小姐承担,她的朋友不是承担义务主体。
追问:意思就是.
那1000元钱就给别人算了,是么.
回答:答:不是。
追问:我还没弄懂你的意思.
我的意思就是,
当初那个小姐被顾客欺负了, 但是, 后来那个发廊老板找他要了1900元钱私底下解决了 给了1000给那个小姐,
但是都过去很久了, 那个老板突然说让小姐把那1000交出来, 该交么
或者应该报警?
回答:答:老板不能再次主张付款,债权已经转移给小姐的朋友。
追问:那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怎么面对这些人呢, 是报警好一点还是
回答:答:遇到危险时,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