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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公司帮我办理了北京户口,2011年想走,违约金问题

2010年公司帮我办理了北京户口,2011年想走,违约金问题 协议内容如下: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限签订以下协议:
甲方为鼓励乙方与企业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甲乙双方通过协商约定乙方的服务期限为8年(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的时间为准),未满服务期限离职需要交纳违约金,具体规定如下:(1)入职未满三年离开公司需要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伍万元;(2)入职三年以上离开公司的,按未完成的服务期限折算缴纳违约金,每少一年缴纳壹万元违约金。
乙方的薪资结构按照“基本工资+补贴+长期服务奖金”的模式。长期服务奖金按每月伍佰元计算,由甲方代存,满8年后甲方给乙方一次性发放长期服务奖金肆万捌仟元整。如果乙方服务期未满而中途离职,甲方不予发放长期服务奖金,且代存部分不能冲抵乙方需缴纳的违约金。“基本工资+补贴+长期服务奖金”的薪资结构适用期限为8年,在8年内乙方工资调整不影响此结构模式。满8年后乙方的薪资结构参照甲方其他多数员工的薪资结构进行调整。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onphs……(北京)
提问时间:2011-09-09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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