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我又在原单位工作了半年,后被单位以严重违反工作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把我开除,我可以提
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我又在原单位工作了半年,后被单位以严重违反工作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把我开除,我可以提 我是广西桂林的,我的合同是2007年1月1日签的,到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合同到期后我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单位一直没和我续签新合同,今年7月3日单位以严重违反工作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把我开除。我现在已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单位赔偿我6个月的双倍工资,现在还没开庭。原单位给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答辩书中写到(原文):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答辩人主张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且计算错误。1.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才应当补签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补签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而答辩人聘用被答辩人之时是2007年,且早已签定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支付双倍工资的条件。2.未签定劳动合同与未及时续定劳动合同有本质区别。未签定劳动合同使得劳动者工作内容.条件.待遇等均不明确,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解释,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处于极大的风险,因此要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说明劳动合同的续订不同于未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订的期间,其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明确的,双方就劳动用工条件的沿用作出了默许的,因此,不能对“自用工之日”做宽泛的解释,不能将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等同于“自用工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3.被答辩人将法律规定的双倍工资理解为用人单位正常支付劳动报酬后,还要支付双倍的报酬,显然是重复计算,不应支持。
我要求支付双倍报酬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请问我的依据是否合理,还有别的依据吗?我的原工作单位的答辩是否合理.合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jh141……(广西)
提问时间:2011-08-24 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