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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采取不解除合同用低廉不合理工资待遇,逼迫职工自己离职

劳动合同纠纷,采取不解除合同用低廉不合理工资待遇,逼迫职工自己离职 用人单位为了避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采用大幅度降低工资,利用不合理待遇逼迫员工 自己离职,放弃经济补偿金。我当初入职洽谈工资扣除保险后月3000元,没有写进合同里)合同工资含个人保险2623元,我不同意后,谈判破裂。谈判破裂后,他们在明知我不能去情况下,过20分钟左右给我发短信要我在指定时间到外地去工作,留下明确文字证据说我在他们指定时间不服从工作安排设下陷阱。结果他们坑人太急,逼我离职,他们忙中出错把我去工地时间写成20156年1月9日,我可不可以利用的错误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金。因为我已经不能在该企业工作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ysjw(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6-01-10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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