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解散
公司附设办事处解散,公司又未与我签定劳合同,我能否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公司附设办事处解散,公司又未与我签定劳合同,我能否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2009年3月到朋友公司(东莞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当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因东莞贸易有限公司与其上线贸易公司(上海曼伦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成立了一个联营办事处(曼伦-东莞);2009年8月1日我便被安排至该办事处工作,为上海曼伦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工作,负责东莞市跨区商超(沃尔玛、家乐福、大润发、乐购、百佳等)、跨区医药连锁(海王星辰、大参林、中联大药房、万泽大药房、一致药房等)的终端维护工作,工资由上海曼伦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发(操作方式:由曼伦公司拨款给东莞公司再发给我本人);当时,上海曼伦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也未同我签计劳动合同,因是熟人阶绍,也未放到心上。2011年8月1日,上海曼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突然打电话给东莞贸易有限公司说解散(曼伦-东莞)联营办事处,让其不再发办事处人员的工资;广州曼伦主管我们工作的人员只是电话通知我一下,表示如果愿意可到广州曼伦来工作,我放弃了。问这种情况上海曼伦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是否应该对我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苦修的人(广东-东莞)
提问时间:2011-08-10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