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方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需要举证具体违反了哪些规章制度
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你如果对此有异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就是不想给你补偿呗
你好,要看具体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