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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这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合法吗?

这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合法吗? XX在新浪上发表了微博,其内容为:某某公司制定每天工作9小时,每周上6天班,好不人性化哦,怎么讨伐他们吖?

公司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之第16条在任何场所做出对公司的产品 形象 声誉不利的言行。

故此公司人事部对此员工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内容如下:因XX在上班时间在网络上发布有损公司声誉的言论,现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双方约定严重违纪解除合同的制度条款规定,予以解除XX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

注:
1.XX进公司时公司规定是每周工作6天制,9:30上班18:30下班,午休时间12:00至13:30。
2.2011年5月26号此公司规定每周工作6天制,8:30上班,18:30下班,午休时间12:00至13:00,周三和周六17:30下班。
3.公司跟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上写的是:甲方(公司)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乙方(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4063(上海-普陀区)
提问时间:2011-06-20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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