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關於重新入職同一公司工作年限計算
關於重新入職同一公司工作年限計算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我想問的是:在04年4月離職(個人辭職),在04年8月又重新入職該公司,這樣的話之前的工作年限也會連續計算在內嗎?因為該是在08年發出的,而離職是在04年.希望能得到具體的回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raik(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1-06-14 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