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与单位的纠纷
与单位的纠纷 我出生于1954年,1966-1978年随父母下放农村,这12年中我有5年上学,其余时间在农村劳动和当民办教师。根据甘劳薪(86)115号文件第三条:城镇初高中在校学生,当时随同父母到农村安家落户的,或因父母被遣送农村本人随父母到农村生活的,凡当时年满十六周岁,其在农村劳动的时间,可按下乡插队对待,计算为工龄。对去农村时不满十六周岁的,只要在农村劳动,从年满十六岁以后按下乡插队计算,计算工龄。又根据甘劳薪(86)115号文件的补充说明:甘劳薪(86)115号文件执行前提是对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初高中在校学生,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对学龄前儿童随父母到农村安家落户的,其在农村劳动时间不能计算为工龄。1970年,我年满十六岁符合上述条件。
我于1970-1971年在农村劳动两年,1972-1974回到学校读书,1975-1976再次回到农村当民办老师两年,1977-1978年去卫校上学,1978年底去甘肃省地方病研究所工作直至退休。当时将我的工龄起始时间定为1978年。直至1986年,根据甘劳薪(86)115号文件及补充说明的要求。从86年开始,我所在的单位将我按知青对待,并将我在农村劳动和当老师的时间,共计四年计算为我的工龄。但是,2006年工资改革将我原本的工龄时间中这四年无故取消。
为此我请求甘肃省人事争议委员会仲裁,法庭上原单位法律顾问说我父母不是下放农村,而是地道的农民,并称有档案记录。但是在法庭上并没有出示我的档案和所谓的记录,理由是档案不能随便提取。可是我具有父母曾经居住城市的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1966年以前和1980年以后,在原居住城市地的证明。又有下放到农村村委会和乡政府的证明。但是我的官司输了,仲裁委员会判决:以我下放农村时不够16周岁为由,最终判败诉。可是我曾咨询过很多律师,他们的解释是应该将那四年计算为我的工龄。但是现在败诉了我不明白我的工龄应该如何算起?请法律界人士给予评判,该不该算,非常感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timmym……(甘肃-兰州)
提问时间:2011-05-18 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