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要求调岗降薪是否合理,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要求调岗降薪是否合理,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2004年1月我是以外包工程师方式去用工单位工作。2011年由于用工单位所在的部门被卖掉了,用工单位没有以任何告知形式把我退回用人单位。现在用人单位不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并在用人单位内部安排与之前不相关的职务,而且必须由原来每月7000元降至3000元,用人单位这样做是否合理?在2011年1月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没有提及任何劳务派遣的工作地点、工作职位和用工单位名称,但实际从04年就一直在用工单位工作,实际发放的工资也是用工单位,只是由用人单位代为发到我手里,也无权知道用人单位实际给我多少。在2011年签的劳动合同中,只写了税前基本工资2000元,其他项目都没有具体数额,但实际上这几年来每月的税前工资都是7000元+每月的补助500元。请问这样的一份合同,以及上述情况,用人单位是否有理由调岗降薪?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是否能够提出合同与实际不符,属于违法,要求离职并享受04年至今的经济补偿?但在合同法的第五十八条上写着: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这条与我的情况有何冲突?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eving……(上海)
提问时间:2011-05-11 1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