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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医疗期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医疗期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您好!请问:本人因为工作过度导致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住院,公司通知在本人医疗期满后(2011年4月底),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本人在本单位工龄4年半,公司支付5个月工资经济补偿。医疗期满未痊愈,本人是否可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要求公司同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否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5个月经济补偿和6个月医疗补助费是按该办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6、8、9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还是按本人的月平均工资支付?如按本人月平均工资,是按病假前的12个月工资平均还是按包括病假期6个月和病假前6个月工资平均?医疗期工资是按本人在本单位工龄对应的%计算还是只要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行?如按后者是拿到手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还是扣五险一金前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zhy(云南-昆明)
提问时间:2011-05-05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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