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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 我在公司工作了18個月(其中前三個月為試用期),10年10月1日簽了一年的合同,有效期到11年9月底,合同要求"勞動者要在合同期內如要解約,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否則作違約”。合同內沒有明細提出違約的處理,只有其中一條寫“解除貨終止本合同,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發放按《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我在11年3月29日提出辭職,4月11日完成當天工作后就離開公司。公司提出會支付4月份我工作的11天的薪金,而12日~28日這十幾天需要按平均日薪,由我支付給公司作為違約金,這就等於4月份我要給公司工作11天之餘再給公司付錢,請問不是08年就修改了法例,說勞動者是不需要給公司付違約金的嗎?我是否應該支付?另外,4月我工作了11天,公司是否需要按比例支付4月的社保費?如果我要付違約金,公司是否應幫我支付整一個4月的社保費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rachel……(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1-04-20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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