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
对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理解
对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理解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发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以上补偿不得少于70%的金额有没包含农民承包的山体?因为在10年前,甲方和乙方签订一份山体承包合同,合同规定甲方需支付一定的金额后在山体上给予种果实,期限为30年。而30年后收获的果实按甲方 7:乙方 3 的比例分配。可今年由于高速公路的建设,开发到这个山体。有按一亩1.8万的金额赔偿。乙方则认为山是他们的,赔偿的钱全部贵乙方所有,甲方只补偿果苗费。这样合理么?30年的期限还没到呢,而且后续还有果实的分配啊
请知道土地法的律师回答,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葛建伟(福建-漳州)
提问时间:2011-04-19 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