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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这样一份劳动合同如何认定无效

这样一份劳动合同如何认定无效 我与用人单位有一份劳动合同,这份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如下:
1、劳动合同上我的签字日期为:2008年3月15日,签字时用人单位没有盖章,并且劳动合同中需双方约定的项目(如合同期限、薪资报酬等)都是空白的;
2、我签字后用人单位将合同收回,一直没有给劳动者一份;
3、2008年9月16日我用手机拍了两份劳动合同签字处的照片,照片上只有我的签字,其他都是空白的,并且照片属性上显示拍照日期;
4、用人单位在2008年11月20日通知人力资源部补盖章,并倒签日期,合同内容也予以补充;
5、当时从事补签章的人事写了一份证人证言给我,就上述事实作了说明,但是其家在扬州,合同履行地是在苏州,不能出庭作证;
6、合同里面就劳动报酬一项约定:不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850元,我手上有公司出资人(老板娘)签署的定薪单、工资条和银行记录,计算加班费等的基数应以哪个为准。
请帮忙回答一下,万分感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aaronw……(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09-06-23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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