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拖欠工资的情况下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维护那些权益
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拖欠工资的情况下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维护那些权益 2013年3月12日单位宣布当天破产,员工开始放假。
单位拖欠2013年1月至3月12日的工资。
我于2013年4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老板当庭承认拖欠工资。说已申请破产正在清算,然后支付工资。
劳动仲裁还要求我们出示证据,2013年6月裁决是驳回请求。
最终单位没有破产,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于2013年7月以债转股方式重组。
2013年11月1日,单位发书面通知要我上班,我并没有回应。
其间,单位把全部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拖欠工资,但没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我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没有拿到工资。
2013年12月3日,单位书面通知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单位还言语威胁我生命安全。
我于2014年1月又申请仲裁,仅申请的是赔偿金。但是结果不理想。正打算去法院起诉。
我应该维护那些权益?可否申请工资?赔偿金?代通知金?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487414……(辽宁-本溪)
提问时间:2015-03-06 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