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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司法解释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司法解释 停止工作--理由--(1)自己找地方(因本人提出,过让交到人力资源部他交不上去)不让上班。(2)病休后说:“你有病”不让上班。(3)井下不让“坐着吃饭”,不让上班。(4)在没有禁令地方休息用餐,罚款和不让上班。涨工资没有本人降工资有本人。支援同一岗位工作不同酬。“割”班不通知本人。---是否可视为“克扣”?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hs2677(吉林-长春)
提问时间:2011-01-11 02:42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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