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关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付很高的培训费,请问这符合合同法吗?如果符合,那合同到期了呢?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培训费有明确的规定,若属于专项培训的,合同没到期职工辞职的要承担一定的培训费用。合同到期,职工不在续签劳动合同离职的,不承担培训费用。
1、不合法。只有公司提供专项培训,并且约定服务,而且员工未满服务期的,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此种情况下,违约金按未履行服务期应分摊的专项培训费为准。
2、合同规定存在其他违法劳动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规定扣缴生活费等工资待遇等等。
公司只有给职工提供了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服务期未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给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费用。如果服务期届满解除合同,则无需支付违约金。公司的以上规定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