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单位一员工,员工要求赔偿
仲裁是要靠证据的,并且处理上也是有权限划分的。有很多是你认为该给的可能不需要给,你认为不该给的反而需要给。
你可直接委托律师帮助处理。
你好,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如果理由不足,可能需要多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第(三)项,贵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是用人单位过错。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按照您的描述,并结合法律规定,贵单位只需给予半个月经济补偿即可。
最后,员工激动可以理解,但是从法律分析角度,贵单位目前也没有其他存在责任,建议跟员工友好协商,好聚好散,其到劳动仲裁委仲裁,无非也是这样的结果,也没有其他需要担心的。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1、社保应该按照劳动局的规定或者本人的实际收入缴纳;2、单位辞退应该根据法律规定还应该给一个月的工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年终奖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你们刚成立,他工作也不足半年,我认为可以不给的。
您好,几点建议:
一,年终奖可以不发放,对方需要为此承担举证义务,对方证明不了发放年终奖的充分理由,司法机关不会支持他;
二, 如果较真,社保应该按工资全额购买,但员工自己也要付出他要承担的部分,这一点是双方各打五十大板,贵司可以以此警告该员工;
三,关于补偿,贵司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他,而且愿意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贵司已经尽到了相关法定义务,无需再承担更多的责任,不过,这需要贵司能证明贵司是合法解除.
四,对贵司而言,最坏的可能无非是认定解除劳动合同非法,按照员工工龄乘以二,则需要赔给他一个月工资,最坏就是这样了.
希望能帮到您,若还有不明白之处,可以补充提问;欢迎采纳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第(三)项,贵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是用人单位过错。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
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第(三)项,贵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是用人单位过错。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按照您的描述,并结合法律规定,贵单位只需给予半个月经济补偿即可。
最后,员工激动可以理解,但是从法律分析角度,贵单位目前也没有其他存在责任,建议跟员工友好协商,好聚好散,其到劳动仲裁委仲裁,无非也是这样的结果,也没有其他需要担心的。
答: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你好,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110法律咨询网提醒您:律师能在百忙之中帮助您解决法律烦恼,请您也给予他们一些鼓励。如果您未及时选择最佳答案,资费不会转入律师账户,系统将自动扣除。本问题自您发布开始,5天后不再置顶,15天后自动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