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单位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人于2014年5月12日进入公司任财务一职,7月份转正。11月11日收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的文件,大概内容是根据近半年的绩效考核显示,公司认为本人无法胜任财务岗位的专业要求,公司向本人于12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跟我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而根据劳动法规定,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这个主张能得到支持吗?如果可以的话,我应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是应该等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向劳动局申诉还是趁现在还在职时?我应该寻找哪些对我有利的证据?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63567……(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4-11-24 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