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公司以报销凭证不合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以及加班费。
公司以报销凭证不合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以及加班费。 本人于外企工作2年多,突然查到本人在公司2年多的报销费用。起初认为报销车票号码为连续的,不合理,让我给予解释。我解释为打车为包月打车,因此出租车司机每月给我打一次报销依据,所以号码为连续号码。
之后又提及,既然是一个出租车打出来的,车牌号为什么不同,这个着实不清楚司机师傅当时是怎么搞的,我每次也没有仔细查看票据。另外按照公司规定,我这个班次是可以申请打车费用的,所以每月跟直线领导商议,报销固定费用500元,所以在票据上面,我从未仔细查看过,只是交足了500元的发票,况且公司举行活动,团队建设等等费用,都是以拼凑发票的形式去上交的,而且我也已经咨询了直线上级,都是觉得这种报销是可以的。
最后,公司的人资提出,我这两年多的报销里面,有8天没来上班,但是交了出租车票,共计200元,这个我确实没有在上交票据之前仔细查看,说实话自己也根本不在乎这点钱。我个人感觉公司分明就是要赶我走,为什么在第一次申报的时候不告诉我票据不合理,而是报了一年多之后才突然提及此事。因为200元的打车票据不符,开除一个经理级别的员工。并且威胁我,如果不自己主动提出离职,就给我下达劳动接触合同通知,并且留档。
在这种情况下,我想询问是不是可以为自己争取经济补偿,法律规定N+1个月的工资。此外,本人在2年多的合同延续期间,累计加班700多小时,这部分证据是我仔细查看了自己的工作邮件,因为公司拒绝让我调取门禁卡出入记录。公司虽声称申报了,综合工时制,经理级别的不可以申报加班,但是这些加班都是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我想无论以什么样的计算方式,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或者每月,每季度,我的这些加班都是超过了正常的劳动时间的,并且没有换休,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加班费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mokec……(天津-滨海新区)
提问时间:2014-09-08 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