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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能得到《劳动法》21条的保护嘛?

我能得到《劳动法》21条的保护嘛? 2008年3月,我2007年3月离开的公司邀请我回去,我就同意回去了,直到2009年2月20日,我迫于公司经营亏损和让人无望的薪水,选择离开!3月6日查看发的薪水才不到我实际上班天数的一般,和领导沟通,被无情搪塞,说来好笑,我在这家公司从05到07,从08到09有3年余,立下不少汗马功劳,但在这个时候居然还落得这个下场,心中的怒火一下就爆发了出来!你不仁就别管我不易!我从去年3月至到离职,公司都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想用《劳动法》82条申请劳动仲裁,我觉得我有的最直接能证明我在这家公司上班的证据就是我的社保了,我的社保从去年3月就是由该企业为我缴纳,我想凭社保应该就能证明我和企业的关系了!以此给这个无良的企业以深刻的教训,也挽回我的青春损失!背景:2次都是自动离职的,没有任何补偿!我想请问:1、我这样的情况通过劳动仲裁,胜出的几率有多大?
2、我在期间要承担哪些风险?
3、最佳的解决方式是什么?
分不多,往见谅!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jerome……(重庆-渝中)
提问时间:2009-03-06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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