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本人2009-12-14入职,当时公司处于筹建期,直至2010-9下旬才办理公司执照,本人于2010-10-28提出离职,并于10-31正式离职(未签定劳动合同,提前三天申请离职),本人要求公司补偿本人2010-3-1至2010-10-31的社会保险费用,公司不给予补现金,想问是否能够补偿成功?我个人提前三天离职是否合理?公司还应给我些什么补偿?另:公司上班时间是5.5天/周,我是否可以申请要回加班工资?谢谢劳动合同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我可以申请这项费用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Hd44(福建-厦门)
提问时间:2010-11-05 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