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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劳动务工维权

劳动务工维权 根据《劳动法》的有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当受理。

我的劳动合同是在成都2013年签订的。到遂宁大英是去年8月正式上班,在成都有买社会保险,到大英县后就没有买了。公司名称也改变了也向这儿的负责人提起过,买社会保险,至今没有签订有关劳动合同,平时也没加班费,

那么我要问的是,(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当受理)
这个60天内。那么我都快一年了是不是超过了规定的申请时期。已经失效啦。
二  我要申请劳动仲裁。老板有好几个。我该告哪一个??法人代表可以吗?  公司给我都定的岗位责任制,是不是就得无条件加班。而且公司可以不用付加班费。定的岗位责任制也是公司负责人每次口头说的开会时要提的。是不是可以是为我们已经无条件接受啦.,
三    公司没有发工资单。那么银行打出的清单可以证明薪水的一种方法吗/?公司是以本月5号为发放工资,比如5月5日发3月份的工资。
因为我小孩在上学,需要接送上学放学的。公司已平时加班作为抵耽误的工时。这个本人可以接受理解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36861……(四川-南充)
提问时间:2014-05-05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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