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因员工原因导致公司重要的合作合同的原件丢失,员工是否需要赔偿公司损失?
因员工原因导致公司重要的合作合同的原件丢失,员工是否需要赔偿公司损失? 员工在媒体公司任职,在2013年年中,公司与媒体的供应商签订了媒体续约合同。员工于13年8月底拿到双方盖章原件,但供应商于13年9月初借故从员工处取走续约合同原件。员工将原件给回供应商前,保留了扫描件。后此份原件一直未能追回。员工于9月底向公司报告此事,公司老板出面与供应商谈判亦未能拿回。
14年公司与供应商就续约问题开始打官司,供应商不承认或者说不愿意继续与公司续约。
因该供应商所属的媒体点位,是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因员工失误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合作,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请问如果员工承认是自己将原件丢失,公司是否能拿此当借口,要求员工赔偿公司损失?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天清清(上海)
提问时间:2014-04-24 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