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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工作年限赔偿和原合同终止又继续用工赔偿能超12个月吗

工作年限赔偿和原合同终止又继续用工赔偿能超12个月吗 我合同是与深圳公司的成都的分公司,工作6年,后来分公司注销了,让我在深圳总公司下的成都客服部工作,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相同,又做了8个月。公司也没和我签新的合同,我可以因为分公司注销,违法终止原分公司合同,未签新合同,要求总公司从分公司注销日起,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吗?和合同终止按工作年限补偿一起赔。因为注销后8月是有工资收入的,所以赔偿是年收入/12*(6+8),这样要求合理吗?不是有规定赔偿不能超过12个月收入吗?所以特别问这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robert……(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4-04-18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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