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看下工伤仲裁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是否可以?
看下工伤仲裁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是否可以?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275元人民币(8325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625元人民币(8325元/月×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950元人民币(8325元/月×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700元(7650元/月×2个月-12600元=2700元);申请工伤认定对申请人的个人罚款2000元人民币(在2013年8月份工资中已扣除,见工资折)。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2050元人民币(50元/天×41天),伙食补助金960元人民币(20元/天×48天),劳动能力鉴定费260元人民币。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以上总计:1557820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申请人于2010年7月16日到某单位工作,2012年8月22日到某单位时,将右脚压伤,送医院住院治疗,后被劳
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13年12月11日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安(2013)396号)评定为伤残等级十级。由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企业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没
按规定给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37条、《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3、23条的规定,被申请
人应当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2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625元、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499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700元、护理费2050元、伙食补助金960元。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260元。
3、根据<<劳动法>>第85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被申请人个人罚款2000元。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田龙江(黑龙江-七台河)
提问时间:2014-03-10 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