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
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 基本情况:本人2004年8月进入公司工作,先后分别于2004年8月30日,2005年8月30日,2006年8月30日,2007年8月30日签定了四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9月2日签定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到2010年9月2日终止),2010年8月初单位书面通知本人不继续签定劳动合同.
本人咨询两个问题:
1.补偿金额是从08年1月1日算起,还是从08年9月2日算起(公司说只能从最后这分合同开始算起,07年的合同虽然跨08年1月1日,但只能按老的劳动法算,没有补偿).
2.本人是否能够以单位未足额交纳社会保险(实际上单位为了少交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金额,未按本人实际工资(远少于实际工资)交纳)为由,申请按入职时间开始算起的补偿.
盼望解答,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unk_h……(湖南)
提问时间:2010-10-10 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