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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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26 条解释。管辖不明的案件可以指定。管辖。不应该断开理解。
管辖权明确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晴空三万里(北京-西城区)
提问时间:2010-10-0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