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法院这样判决, 是不是“有法不依”!
法院这样判决, 是不是“有法不依”! 我有一套成本价购入的房改房,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单位规定本单位职工可以买卖, 房产证上有我的名字“配偶xxx". 去年我爱人跟本单位另外一个部门的职工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只有我爱人的签字。 后来我不同意m卖房, 对方居然告到法院,要继续履行合同, 我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提出反驳意见“根据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这属于一项强制性法律规定。依据2007年10实施的《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依照《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产,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其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其效力待定,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当其他共有人明确反对时,其处分行为就是无效的。” 可是法院居然不遵循国家制定的这些法律,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让人对我们国家的法律的尊严性产生怀疑?法院这样判决公正吗?
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upc_20……(山东-东营)
提问时间:2009-02-14 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