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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裁定发回重审,民事案补充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可以?
中院裁定发回重审,民事案补充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可以? 侵犯名誉权案一审不公而上诉,中院裁决:一、原判决事实不清。二、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上诉理由:在一审判决书的经审理查明中,将被告人的诽谤、侮辱言论加以扩大,原告方(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原告方去年一审起诉时对被告人年龄92岁(我方最大年龄89岁)认为不追究刑事诽谤罪和侮辱罪,只用民事侵犯名誉权起诉,没想到被告人嚣张得很,更激怒我方。
请问:在发回重审中,是否可以补充追究刑事责任,能合乎程序否?烦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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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184726……(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13-08-24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