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请问试用期内交了辞职信,公司能以需找到人才离职为理由,不给走吗?
请问试用期内交了辞职信,公司能以需找到人才离职为理由,不给走吗? 我在试用期7.29号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经理签名时在辞职书上注明离职需以招到人为前提。后来迟迟不给招人,在我的再三吹促下招来一个女的,和我交接了一个星期,那新来的说月底要请假一个星期。公司说不要她了要我继续等招到人交接后再走,想走就当自离不办正常离职,不发工资。我觉得我的权益严重受到了侵害,试用期提前7天递交辞职信已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走流程。但这样拖了我半个月,来了新人交接一个星期又说不要,叫我继续等人交接。请问这样合法吗?公司能以这样的理由来拖时间吗?因来了人交接我后面已经有了计划,现在一句要我继续等。我的时间精力都白费了,计划也打乱了,请问合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412453……(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3-08-16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