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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的问题

中外合资企业的问题 1991年6月14日,香港A公司与江苏B工厂签订了合资设立某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合同规定: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45万美元。其中B工厂以场地、厂房及库房形式出资50.75万美元,占35%,A公司出资94.25万美元,其中现金74.25万美元,A公司以其专利技术作价20万美元,合计占65%。双方应在合营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按各自的出资额将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任何一方如果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所生产的全部产品均由A公司专销。1991年9月,江苏B工厂了解到,香港A公司提供的专利技术已过专利保护期,遂要求解除合同,并向伦敦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双方所签订的合营企业合同有无违反法律之处? 
2、B厂能否向伦敦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3、如能向伦敦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伦敦仲裁委员会能否按英国法律处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kx(广东)
提问时间:2009-01-14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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