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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一方把孩子给与他人

一方把孩子给与他人 孩子的母亲未经父亲同意擅自把孩子给与他人。 我便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临清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临少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判定孩子由我抚养。对方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生效。但是收养方携带我子逃匿.因不知孩子的下落目前法院无法强制执行,也无法去公安局  请问我应该怎样要回孩子呢?
问题补充:并不是孩子的母亲带走孩子  是收养方携带我子逃匿  并且他们未办理任何相关送收养手续  无证据证明母亲是否从中收取了钱财   收养方携带我子逃匿 公安局不与受理认为应该有法院处理
孩子的母亲已经另组家庭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lljjj……(山东-聊城)
提问时间:2010-08-14 17:47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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