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一方把孩子给与他人
一方把孩子给与他人 孩子的母亲未经父亲同意擅自把孩子给与他人。 我便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临清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临少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判定孩子由我抚养。对方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生效。但是收养方携带我子逃匿.请问这种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吗?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怎么的法律制裁?
问题补充:并不是孩子的母亲带走孩子 是收养方携带我子逃匿 并且他们未办理任何相关送收养手续 无证据证明母亲是否从中收取了钱财 收养方携带我子逃匿 是否 属于拐骗儿童罪
孩子的母亲已经另组家庭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lljjj……(山东-淄博)
提问时间:2010-08-07 13:12